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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31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定期封山禁火,特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时间

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划定的林业用地、林缘300米范围内区域、坟墓聚集区。

三、封山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自然风景区;

2、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3、严禁在坟地烧香、烧纸等;

4、严禁在野外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烧荒燎堰等;

5、严禁牛羊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入山;

6、严禁在野外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干粮等;

7、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私自架设电线;

8、严禁司乘人员沿林地、道路边缘向车外丢扔烟头;

9、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加强监护

对痴、呆、傻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五、违法处理

封山禁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一律按照《山西省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落实

1、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对本乡镇区域内实行严格火源管控,认真落实定点看护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加大对野外用火的查处力度。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输电线路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对车辆、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划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区域及任务,按区域、流域、村庄、山头地块将林区科学划分巡查网格,落实巡查人员、巡查车辆,开展高密度、网格化巡查;在通往林区的沟口、路口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并严格执行入山登记、出山销号制度;各中小学校搞好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学生不带火种进入林区。

3、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封山禁火区域设立森林防火宣传醒目标志。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域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要加强防火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4、各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巡查检查,积极宣传预防森林火灾常识。

5、各村要全面落实定点看护和网格化管理巡查制度,落实“包山头、包地段、包坟头、包路口、包特殊人群”的五包责任制,严防死守,确保无野外用火行为。

6、各包保责任单位要加大对所包村的森林草原防火督查力度,即日起要驻村督查联防,确保所包村庄落实封山禁火制度。

7、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入山登记、出山销号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对阻扰、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八、发现森林火情,请拨打森林火警电话 或5422461。

交口县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