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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带货合作方式收费,花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直播带货仅卖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8-08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协议,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院。

12月25日,上游新闻记者得悉,广州市中院日前做出终审裁决,判决直播推广合同的传媒公司向上诉店家退还41万余元服务费。

上游新闻记者从广州市中院的这份(2021)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中见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署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合同》,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数小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发来《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先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时间为11月5日-11月11日,并约定服务费降低10万元。

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因为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后传媒公司在当天下午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广州市中院再审审理后觉得,《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协议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协议内容不变。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降低了拟出席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在实际直播执行中,主播乙、主播甲、网红乙的直播场次均为1场,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造成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无法直播,而是由其助理取代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疗效其实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协议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综上,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协议约定应直播16场,故某传媒公司严重毁约。

法院认定网红带货合作方式收费,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降低了拟出席主播的人数,其他协议条款不变,故原协议约定的ROI保证其实应继续适用。第二,按照协议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协议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其实早已未能实现协议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而且要求退货合理,广州市中院给以支持。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根据无法直播的场次比列退货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返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

1、律师提醒:签署直播合同事前事中应注意四点

“这起案件特别具有行业的典型性。”重庆一位常年为网络电商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戴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电商逻辑里有三大环节特别重要,销售、选品、供应链,一般做直播会给店家做销售托底,不然谁干呢?除了娱乐名星主播,带货主播比拼的就是卖货能力。”戴先生强调:“电商规则是以天为单位变化的,这个案件就是双方在后端的工作没做好。”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提醒店家,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合同,为了防止履行过程中形成争议应注意四点:

第一,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形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位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

第二,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疗效,应明晰约定;

第三,约定假如受托直播方没有根据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当哪些责任;

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晰表态,以免误会。

2、新闻延展:那些年“翻车”的带货名星

杨坤:卖了120万退款110万

2020年11月8日,杨坤在自己的直播间进行带货直播,这天他共售卖羽绒服、面膜等40样产品。商家给出的坑位费从10万到13.5万不等,其中一家还给出了杨坤销售额20%的佣金。

但令她们没有想到的是,满心期盼的直播带来的并不是销售奇迹,而是惨重的“翻车现场”。

有店家称收回坑位费须要卖出3500单,最后只卖出了180单3万多元;99元一盒的眼膜销售了1.8万元,但退票逾4000元;有的商品其实直播时下单情况挺好,但最后出现了90%退货的情况。其中一个店家花了12万元的坑位费,当天总销量120万元,没想到仅过三天就大量退货110多万元,实际销售额只有4万元。

商家意识到杨坤的直播间中可能存在“刷单”行为,联合上去构建了“杨坤直播被坑店家”维权群。对于店家的损失,运营经理表示可以“补播”就“补播”,但是未能退货。

最后店家选择报案,但警方表示虽然有证据表明杨坤直播靠刷单来冲量,也只能说是“以次充好”,不算“诈骗”,只能算民事纠纷,因此建议走法律途径网红带货合作方式收费,警方不予结案。

吴晓波:860千人观看只卖出15罐羊奶

2020年6月29日晚,吴晓波在天猫开启直播“新国货首发”专场。根据随后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晚5小时的直播吸引了860万人次观看,带货销量3.4万件,GMV逾2400万元。

但事后有参与的店家表示:“我们付了60万元坑位费,实际成交5万元都不到。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另一家乳品公司则表示在吴晓波的直播上只售出15罐羊奶。

事件爆光后,吴晓波发表了题为《十五罐》的反思文章。

汪涵:开播费10万,退货率76%

2020年11月6日,银河众星直播机构旗下演员汪涵举行“顺德专场直播”。有出席活动的商户在直播后公开发表指责,称播出费10万,当天成交1323台,退款1012台,退款率76.4%,ROI仅为0.3,“更令人惊讶的是直播进行中出现大批多台退票单的刷单行为,导致我店面收到平台的虚假交易警告。”

11月12日,汪涵签约的直播机构上海银河众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申明称,该司未曾有任何虚构数据或订购流量的行为,“合理怀疑是第三方以刷单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李湘:5分钟带货费80万一件都没卖出去

2020年4月,某店家请李湘直播卖貂大衣,该商品原价8313,折后价是4988,李湘直播间的价钱再减800元,结果一件也没有卖出去。商家只能下来诉苦:请她5分钟,花了80万的坑位费打水漂了。

“广东雨神”+王晶:花8万仅售出6瓶护肤品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署《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甲方拟在某平台与广州雨神和编剧王晶举行活动,甲方有意委托甲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乙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多肽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直播昨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雨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化妆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昨晚凌晨00:07左右。期间合同约定的编剧王晶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事后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庭,请求经纪公司赔付相应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法院审理觉得,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深夜,且直播过程中王晶一直未出镜,被告未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毁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上诉赔付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记者冯盛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