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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2-08-09

  如果你开了酒吧。

  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新媒体平台开辟“人民热搜法律问题N”专栏,邀请法官、法学专家解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集的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最关心的迫切法律问题,通过普法解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中的迫切、疑难问题。

  《百姓热搜法N问》继续聚焦婚姻家庭事务。本期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程永哲法官解答法律问题。

   1.

  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103010第24条规定,民法第10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以下财产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03010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结婚前,可以和伴侣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吗?

  可以,但必须是书面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所说的“对方知道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

  我丈夫欠了很多赌债。我必须和他一起承担债务吗?

   103010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

  女方离婚可以要求什么权益?

  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与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倾向于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要求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获得家务补偿。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为了抚养孩子,

  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获得生活困难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如果女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与生活困难帮助。

  四、获得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财产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于男方实际掌握财产,离婚时,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老公出轨,离婚时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受到照顾。配偶如果存在出轨的行为,则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无法就分割共同财产达成一致的,法院除依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还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如果老公出轨,女方可以适当多分得共同财产。

  二、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8.

  如果住的是老公父母的房子,老公去世后我还可以继续住吗?

  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婚后生活住房一般由男方提供。现实生活中,以男方父母名下房屋作为婚房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是有权在婚房中居住的。如果男方去世,女方即丧失了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那么女方是否享有婚房的居住权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应当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如果没有以上条件,女方并不享有婚房的居住权。男方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要求女方不再继续居住,女方是不能继续居住的。

  9.

  我拿了几万块钱给继子买房,现在又离婚了,我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继父母为继子女出资买房,应当判断出资性质,如果是借贷,那么继父母在离婚后有权要求继子女偿还出资款;如果出资行为系是赠与,继父母在出资行为完成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出资行为完成后,继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父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继父母或者继父母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继父母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继父母是不能要回出资款的。

  10.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需要公证吗?

  在实际生活中,或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是为了下一代的教育,子女婚后购买房屋的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愿意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由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老年朋友向我咨询,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会被认定为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为子女购房出资,所购房屋归属是非常明确的,并不需要事先特别约定的,也就不需要公证的。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仅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如果对书面协议还不够放心,可以进行公证,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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